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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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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收款业务
  对公汇兑业务
 
委托收款业务
  业务简介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4.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签发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

6.委托日期;

7.收款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
 

1.在同城范围内,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或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2.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收付双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

3.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并经开户银行同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对公委托收款业务办理流程:
 

1.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3)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4)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5)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6)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7)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款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① 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②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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