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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2.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办理付款。
1)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3)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4)按照有关办法规定,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5)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付款的债务证明,应通知银行于债务证明的到期日付款。付款人未于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债务证明到期之前的,银行应于债务证明到期日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6)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按照有关办法规定,债务证明留存付款人开户银行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寄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7)拒绝付款。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款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可以办理拒绝付款。
① 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连同有关债务证明、凭证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② 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拒绝证明、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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