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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联借记卡

申请便捷 生活理财好帮手

民生银联借记卡是具有储蓄、消费、转帐结算、代理收付等功能的支付与结算工具

第一条 说明

本规定中“民生银联借记卡”,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发行的,符合中国银联的发卡标准,卡内设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可以在中国银联和本行的受理网络进行交易的民生银联借记卡。

第二条 申领

1、民生银联借记卡申请人承诺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合法;承诺配合本行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它有关情况;知悉并同意无论是否核准发卡及民生银联借记卡是否终止使用,本行不退还有关申请资料。

2、申请民生银联借记卡获得本行批准后,本行将现场发卡或通知申领人到指定的营业网点领取。如发出通知后45日内(含)申领人未领取卡片,本行可视同申领人放弃该项权利并同意本行销毁卡片和密码封。

3、为方便商户核对,降低冒用风险,持卡人收到民生银联借记卡后须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否则,该借记卡交易单据上的任何签名视同持卡人本人所签。

4、持卡人可申请将民生银联借记卡和本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折(活期一本通或定期一本通)进行关联,关联后民生银联借记卡和存折将对应相同的账户。

第三条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1、持卡人确认其持有的民生银联借记卡内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持卡人承诺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办理所有支付结算业务,及时与本行核对账务。

3、持卡人撤销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4、本行依法保障持卡人上述账户的资金安全,依法为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的信息保密,及时、准确地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条 使用

1、持卡人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时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规定。

2、民生银联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或出租。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3、民生银联借记卡须在有效期内使用。持卡人须在民生银联借记卡项下结算账户中存入款项后方可进行消费、提现交易。本行另有说明的除外。

4、持卡人可按特约商户要求通过刷卡或其他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购买商品或服务,也可以在指定的自助银行和营业网点提取现金或进行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持卡人同意本行为控制交易风险有权拒绝交易请求、或自行设定、变更允许持卡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特定交易的次数限制和/或金额限制。

5、持卡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互联网或其它方式(包括用卡机具)给予特约商户的、为获得货品或服务并通过民生银联借记卡账户对此进行支付的要求为有效的民生银联借记卡交易。持卡人同意本行从民生银联借记卡结算账户中支付上述交易款项,并承诺不以未签署交易单据为由提出争议。

6、如果持卡人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以分期付款或定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服务,本行将按照特约商户请求按期从持卡人账户中支出有关款项。如欲变更或停止此类付款,持卡人需自行联系特约商户解决,本行不能强行停止付款。

7、本行不对持卡人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或数量负责。如果出现此类争议,持卡人需自行联系特约商户解决,本行不能在特约商户退款到账前先行退付。

8、民生银联借记卡可在有中国银联受理标识或本行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或自助银行里使用。如果直接或间接因为任何设备故障、通讯失灵、卡片损坏、战争灾难、不可抗力、或任何本行无法控制或本行的服务机构或代理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卡片不能正常使用或本行不能履行在本规定项下的其它义务,持卡人承诺不对本行提出任何赔偿要求。

9、对于卡内人民币结算账户余额低于本行规定金额、卡内其他账户余额为零且一年以上(含)未发生交易的(结息除外)民生银联借记卡,本行有权将其列入“久悬未取户”进行管理。需要使用时,持卡人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或直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激活手续。在列入“久悬未取户”期间,其账户内的存款及计付利息不受影响。

第五条 密码

1、持卡人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进行交易或办理业务时可能需要使用查询密码和/或交易密码,密码的使用方法以本行有关业务说明为准。除非本行另有说明,初始的查询密码和/或交易密码由本行通过密码信封提供或由申请人(含代理人)在营业网点设置。持卡人可以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自助银行或营业网点对密码进行修改或重新设定(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持卡人同意均可视为其本人所为,持卡人同意承担所有验证密码后完成的交易责任,不论该交易是否有持卡人本人签名。

3、密码遗忘或者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到本行办理密码挂失并领取新的密码信封。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可以单独挂失或一同挂失。单独挂失时,未挂失者仍然有效。

4、持卡人在同一日内(以本行系统时间为准),通过相同或不同渠道连续三次提交错误的交易密码,民生银联借记卡的交易密码将被锁定。持卡人需办理密码解锁,或办理密码挂失并领取新密码封后方可继续正常使用交易密码。

第六条 账户记录和争议处理

1、按行业惯例,本行根据民生银联借记卡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持卡人的民生银联借记卡结算账户,不承担事先审核持卡人签名的责任。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2、民生银联借记卡不统一提供对账单,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或营业网点核对交易记录。如有账务更正要求,持卡人须在有关交易的电子信息记录之日起60日内致电客户服务中心提出。超过60日后,本行可视为持卡人无账务更正要求。本行对持卡人在上述60日内的改正要求应于30日内予以答复。

3、处理持卡人更正要求时,本行有权通知持卡人提供卡片原件、卡片正反面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交易情况说明、更正原因说明或其它材料。如果未在发出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含通知日)收到要求的全部材料,本行可视同持卡人放弃要求。

4、如因本行自身原因导致交易记录出现漏记或误记,持卡人同意本行进行更正并承诺按更正后的交易记录承担付款责任。

第七条 利息和费用

1、民生银联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币种、同期限、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和本行有关规定计付利息,由本行依法代扣缴利息税。

2、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公布或依据法规自行制定的收费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对持卡人开立、使用结算账户或销户等情况实施收费的,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要求主动交费,持卡人未主动交费的,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收。

3、对境外取现、国内异地取现和本行提供的其它服务,持卡人承诺按照本行当时公布的费率缴纳服务费。服务费收取标准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

4、本行可变更本规定项下的利息或费用的种类、金额、费率、计算方法,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公告为准。如不接受上述变更,持卡人须在变更生效前申请销户。变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继续保留或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八条 挂失、止付和换卡

1、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民生银联借记卡,防止民生银联借记卡被遗失、盗窃或伪造。

2、发现民生银联借记卡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须立即致电本行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口头挂失,也可直接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办理正式挂失时,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时,须同时持有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持卡人口头挂失或正式挂失后,如需解除,须到本行营业网点办理解挂手续。挂失后如需补办新卡,应向本行提供正式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到新卡后,其民生银联借记卡(包括卡内账户功能)方可重新启用。

4、主卡、附属卡中的一方或关联的卡、折中的一方挂失后,另一方仍可正常使用。如果主卡、附属卡,或关联的卡、折均已遗失,应分别进行挂失。

5、民生银联借记卡挂失生效期间以内发生的交易(除约定的扣款、还款等交易外),无需持卡人承担。生效期间以外发生的民生银联借记卡交易,不论是否有持卡人本人签名,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为准。交易发生时间以本行系统记录的交易时间为准。

6、持卡人同意本行在知悉或怀疑民生银联借记卡被遗失、盗窃或伪造后,不通知持卡人立即进行止付处理。

7、因卡片挂失、到期、损毁等情况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在本规定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不因换卡发生变化。

第九条 附属卡

1、本行将根据主卡持卡人的申请为其指定人员发放附属卡或注销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交易和债务负清偿责任。

2、主卡持卡人须承担告知义务,并确保附属卡申请人申领时已知悉并同意本规定。

3、附属卡的应用等级由主卡持卡人规定,分为A、B、C三个级别。A级对卡内所有账户拥有与主卡持卡人相同的使用权。B级仅对人民币结算账户有使用权,没有使用额度限制。C级仅有在主卡持卡人授权限额内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使用权。

4、主卡持卡人承诺附属卡持卡人同意本行向主卡持卡人披露附属卡的账户信息。

5、附属卡可单独申请销卡,但主卡申请销卡时,附属卡必须同时办理销卡。

第十条 增值服务

1、本行向民生银联借记卡持卡人提供的机场贵宾服务等增值服务受本行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的约束。

2、持卡人理解并接受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的所有条款后方可使用增值服务。使用增值服务后,持卡人承诺按照有关公告、通知、说明、指南履行付款或其它义务。

3、本行可对有关增值服务条款进行变更或酌情取消某种增值服务,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持卡人在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有关增值服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十一条 信息采集、使用和披露

1、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为业务或管理需要可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个人资料。本行对于申请人或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2、持卡人的姓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立即通知本行。否则,因上述变更导致本行无法及时联系持卡人而产生的任何风险或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 规定的变更

1、本行可对本规定进行变更,以本行网站或营业网点的公告为准。

2、如不接受本行对本规定的变更,持卡人须在变更生效前申请销户。

3、变更生效后,如果持卡人继续保留或使用民生银联借记卡,视同对变更的无条件接受。

第十三条 其它

1、本行关于持卡人、民生银联借记卡、民生银联借记卡账户、民生银联借记卡交易的所有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原件、复印件、电子记录或缩微胶卷储存的信息)均对持卡人具有约束力,持卡人同意认可其有效性。

2、持卡人同意本行对其和本行之间的电话进行录音或记录,并且同意将此电话录音或记录用于本行认为合适的任何目的,包括在针对持卡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诉讼中被用作证据。

3、本行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规定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是对有关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本行可以在本行认为适当的时候进一步行使有关权利。

4、在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允许范围内,本行可转让本行在本规定或任何民生银联借记卡账户项下的权利给任何第三方。

5、本规定项下的每一条款是可分割的,如果本规定项下某项条款的全部或部分出现失效、违法或不可执行等情况,其它条款或该条款其它部分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6、本规定适用于施行前已申领民生银联借记卡的持卡人和施行后申领民生银联借记卡的持卡人。

7、规定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银行卡组织的规则办理。

9、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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