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解釋: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貸款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價款優先受償貸。
1. 相關名詞:
(1)抵押人: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
(2)抵押權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
(3)抵押物: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主要為房屋(住房、商鋪、寫字樓)、汽車、設備;
(4)抵押擔保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2. 貸款抵押的財產類型
(1)消費貸款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房產作為抵押,作為抵押的房產為借款人或第三人自有產權且未作其他抵押,擁有房地產權證、不存在任何產權糾紛;
(2)汽車消費貸款可以所購的新車作為抵押;
(3)第三人的財產可以作為個人消費貸款抵押,但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共有財產抵押必須由共有人出具的書面同意抵押聲明;
(4)以房產作抵押的,樓齡不得超過10年(土地剩餘使用年限大於60年)。以車輛作抵押的,車齡與貸款年限不大於5年;
(5)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房產、汽車、設備等財產不能做為抵押物。
3. 抵押率:是貸款金額與抵押物價值的比率
(1)以住房作抵押的,最高抵押率為70%;若樓齡在5年以上的,最高抵押率為60%;樓齡最長不超過十年(土地剩餘使用年限大於60年);
(2)以商鋪作抵押的,最高抵押率為40%;
(3)以寫字樓作抵押的,最高抵押率為50%;
(4)以汽車作抵押的,最高抵押率為50%,且車齡與貸款年限不得大於5年;
(5)以設備作抵押的,除與有關的廠商有特別約定外,最高不得超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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